泉港一对夫妻拖欠房贷 法院扣划公积金偿还
夫妻拖欠房贷 法院扣划公积金偿还 这在我市法院系统工作中尚属首次
未能如期偿还房贷,被银行告上了法院,开庭时不现身,也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泉港的一对夫妻跟法院玩起了“躲猫猫”。近日,惠安法院强制扣划两人的住房公积金5万余元用于还贷。直接从未到期的公积金账户扣划执行款,这种情况在泉州市法院执行工作里还属首次。
□早报记者 王小冰 通讯员 侯炳泉
A 拖欠房贷成被告 不出庭也不还款
泉港区的曾某和朱某是一对夫妻。2008年,两人在惠安县螺城镇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子。因购房资金不足,曾某向惠安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21.5万元。
2008年8月4日,惠安某银行受惠安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委托,与曾某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曾某以购买的该处房产作为借款抵押,该房地产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15年,自2008年8月4日至2023年8月4日止。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1724.90元。
曾某按月还款付息至2010年8月21日,就停止支付,至2011年2月19日,曾某尚欠银行贷款本金19.4万余元及利息4300余元。银行将曾某夫妇及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开庭时曾某夫妇并未到法庭参加诉讼。
2011年5月9日,法院判决银行与曾某夫妇及房地产公司解除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曾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银行钱款。然而执行通知书发出数月后,曾某夫妇拒不履行。
B 全市首例强制扣划 只能用于偿还房贷
经过查询,法官发现曾某与朱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还有钱款,这属于他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可作为曾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执行。在与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后,该中心同意法院分别扣划曾某和朱某的公积金1.7万元和3.49万元。
“这是全市首例法院强制扣划公积金。”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强制扣划公积金扩大了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范围,开创了法院执行工作中对住房公积金执行的先河。之前,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直不允许法院强制扣划公民个人的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必须专款专用。被强制扣划的钱款只能用于偿还房贷。
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至今都未形成统一意见。早报法律顾问团成员张传江律师认为,住房公积金是公民社会保障的一种,提取公积金有很严格的程序。但此案情况特殊,法院强制扣划曾某夫妇的住房公积金,用来偿还银行房贷的做法无可厚非。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闲置着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债务,则更能发挥该项公积金存款的应有效用,使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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