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交警用职务便利收受运输户贿赂 获刑4年
今年32岁的黄某聪,原是丰泽交警大队的一名科员,2006年至2011年5年间,他受贿40次,为一些土方车和违法运输车辆提供方便,受贿钱财95200元。近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他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受贿 运输户行贿 土方车获关照
泉港区法院查明,经营土方车的生意人黄某南,是第一个向黄某聪“进贡”的人。早在2006年,为了让自己的土方车在丰泽地段畅通无阻,他送给黄某聪现金500元。此后,他又分别送上了4000元购物卡和5000元现金。从此,黄某聪开始大肆受贿。2007年到2009年,他4次收受运输户黄某平的购物卡,价值2.4万元。黄某平同样经营土方车,他也是向黄某聪行贿财物最多的人。林某勇则是向黄某聪行贿次数最多的人。2008年到2011年,林某勇先后7次送给黄某聪购物卡,面值从500元到1000元不等。
一些运输户为了“拿下”他,可谓挖空心思,万某峰就是其中的一个,他为了感谢关照,于2010年年底以“共建”之名送钱,黄某聪也分到了2000元。据悉,行贿黄某聪的10人,均是运输户,他们要么经营土方车,要么经营运煤车,这些车辆都要经过丰泽路段。
改判 受贿罪成立 有立功情节
去年3月份,司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掌握了运输户林某伟向黄某聪行贿的线索后,介入侦查。去年3月28日,黄某聪被刑拘。后来,法院查实,林某伟分6次给了黄某聪购物卡价值6000元。经查实,从2006年到案发前,黄某聪受贿次数达40次,收受的现金和购物卡合计95200元。案发后,他的家属代他退出赃款95200元。
泉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合计95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他因涉嫌收受林某伟贿赂被办案机关调查后,如实供述其他较严重的受贿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他的家属积极代为退赃,对他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黄某聪有期徒刑6年。
黄某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供了他人违法的线索。近日,该案有了最终的结果。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某聪有立功情节,依法改判他有期徒刑4年。 (早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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