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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子被偷获赔 路遇爱车开回家被判盗窃罪

qz.fjsen.com 2012-08-22 08:09 来源: 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林某车子被偷走后,有一次在路上看到自己的爱车,失而复得,喜出望外,当即掏出钥匙开回家,结果被法院一审判盗窃罪,并处罚金1万元。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周明芳

车子被偷

保险公司赔付被盗保险金

2007年8月,晋江人林某在一家车行花9万多元买了一辆小车。2008年9月的一个晚上,林某开着车出去喝酒,等他回来后,家人看他没把车开回来,问他车哪里去了。林某醉醺醺地说,喝完酒后,他找不到车了,估计是被偷了。

次日,林某到陈埭派出所报警。几个月过去了,案件一直未侦破,林某便向承保这辆车的保险公司反映,他向保险公司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辆被盗抢证明、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保险公司审核后,于2009年1月6日赔付林某被盗保险金64724.4元。

路遇爱车

开回家后套牌使用被查处

2010年3月3日,这家保险公司接到晋江交警部门的反馈信息称,民警执勤时查扣一辆套牌车“闽cqz6××”,该车被查扣时的驾驶员为林某,经查询实际车牌号为闽cqk5××,车主为林某。民警一查,这辆车就是林某失窃的那辆,但为什么林某还开着这辆车,并且还套牌呢?

林某告诉民警,这辆车确实被偷走了,可2009年11月,他途经晋江市sm广场附近时,发现自己被偷了一年多的小车,便将车开回家,过后他向制贩假证人员购买车牌号为“闽cqz6××”的假行驶证和车牌,套牌使用这辆失而复得的爱车,以逃避交警部门的检查。

警方确定该车系赃车,多次传唤林某前来处理,但林某一直未予理会。去年6月3日,林某才到警方投案,并退还保险赔偿金64724.4元。

案件分析

失而复得占用被判盗窃罪

近日,丰泽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路遇自己被偷的车子并开回家,为何还被判盗窃罪呢?法官对此进行解析。

林某认为他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跟保险公司只是民事纠纷,况且在路上看到自己被偷的小车后,他报告警方销案,但警方未予办理;他将情况报告给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但该业务员称,他已离开那家保险公司。

然而,警方出具工作说明称,没有查询到林某2009年11月找到车辆后向警方报告的备案记录,也没有找到相关的案件报警记录。

法官说,林某在涉案汽车被盗后,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赔偿金,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偿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此时涉案汽车的所有权已归保险公司所有。林某还授权保险公司以他本人的名义或保险公司名义向责任方追偿或诉讼,事后林某明知涉案汽车的所有权并非他所有,在发现汽车时仍采取秘密的手段将该车开走,且事后又购买假行驶证和车牌,予以长期使用以逃避交警部门的检查,足以说明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汽车的直接故意,他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那么,林某的行为是否已构成骗保?法官分析指出,证据无法证实林某有诈骗行为的存在。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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