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泉州频道>泉州民生>拍案说法> 正文

泉州三男子合伙入室盗窃被抓 刑期相差8年半

qz.fjsen.com 2012-08-16 10:21 谭青 来源: 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8月16日讯(记者 谭青)3人一起去盗窃,晋江法院一审判处的刑罚却大不相同。两个被判抢劫罪,1个被判盗窃罪,刑期相差8年之多。为何会有这么大的差距?嫌犯应某、高某和胡某均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应某、高某和胡某,都是江西鄱阳县人,常年在晋江混日子。为筹钱买毒品,去年10月15日,应某和高某前往晋江罗山街道后林社区一民房内盗窃,胡某骑摩托车在外做接应。

不想,盗窃过程中,应某和高某被户主发现。为避免被抓,应某用螺丝刀与户主对打,接着又关门躲进房间内,僵持一会儿后,应某开门逃跑,被赶来的屋主亲戚抓住。而高某则逃出屋外,见有人追他,于是挥拳打伤一人,最后也被抓获。胡某启动摩托车准备逃跑时,被当场抓获。

晋江法院认定,本案中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是被发现后,应某和高某为抗拒抓捕,在户内以暴力相威胁,构成抢劫罪。并且,应某是在户内反抗,属于入户抢劫,最终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高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而胡某被抓时没有反抗,属于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相关报道>>>

三人合伙入室盗窃 刑期相差8年半

本报讯 (记者 吴水保 黄祖祥)三名江西鄱阳籍年轻男子应某、高某和胡某伙同他人,为筹毒资白天入室盗窃时被屋主发现。应某在民宅内拿螺丝刀威胁拒捕,高某在民宅外反抗致人轻伤,胡某逃跑途中被抓。昨日,三人分别被判处2年至10年6个月不等的徒刑。

一同去盗窃,最后刑期相差8年半,这是为什么呢?

昨日,审判法官介绍,三人行为性质不一样,涉及入户抢劫、抢劫和盗窃三种罪名,各自的量刑标准相差甚远。

入室盗窃

被发现行为各不同

去年10月15日下午3点,应某、高某、胡某伙同“浙毛”、“小阳”、“小斌”(后三人均另案处理),驾乘两部摩托车窜至晋江罗山街道后林社区延林西路一幢三层民宅。撬开房门后,胡某和“浙毛”在外负责望风,另外四人进到一楼行窃。

睡在二楼的房东儿子小吴被响声惊醒,下到一楼楼梯口,发现一陌生男子在父亲的卧室里翻东西。小吴立即返回二楼,打电话给亲友。过了一会儿,众人赶来抓贼。

听到有人回来,屋内四人开始逃窜。应某从房间跑出来时,正好遇上拿着长铁棒下楼的小吴,应某掏出随身携带的螺丝刀与之对打。之后,应某作势要将螺丝刀扔向小吴,趁机夺门而出,被赶来的人抓获。

高某逃出屋外,被房东追上后当场反抗并咬伤房东嘴唇,后被众人抓住。望风的胡某见势欲逃窜被拦住,另外3人带着部分首饰现金等赃物逃离现场。

警方查明,在这之前,应某伙同他人两次入室盗窃,盗得上万元现金和烟茶等财物。应某和高某曾分别因犯寻衅滋事罪和盗窃罪被判刑。

责任编辑:陈小妮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投稿邮箱-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