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毒豆芽”黑作坊老板过堂 法院将择日宣判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8月8日讯(记者 韩影)
8月7日 丰泽法院
刚生好的豆芽,一旦浸过“保险粉”(学名“二亚硫酸钠”),便变得新鲜、白嫩。今年3月,丰泽区华大街道附近,一生产“毒豆芽”的工厂被警方端掉。昨日,老板吴某贤被控生产有毒食品罪受审,当庭未宣判。
案发时,警方接到举报称,华大街道后路村知青楼有家豆芽厂生产、加工有毒豆芽。3月24日晚,泉州市食安办等多部门突击检查,查获非食用二亚硫酸钠75公斤,被浸泡过的毒豆芽成品、半成品2.8万余斤。经样品化验,每公斤豆芽含亚硫酸盐0.32克,远超0.02克标准。经专家鉴定,涉案豆芽可能导致食物中毒。
今年7月,该案被公安部列为“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丰泽警方成立专案组审查。店老板吴某贤承认,其明知二亚硫酸钠有毒,仍向郭某(另案处理)购买使用。
40岁的吴某贤是南平人。丰泽检方认为,该案引起市民关注,社会影响恶劣,应从重处罚,建议在3至4年间量刑。吴某贤的辩护律师做了罪轻辩解。他称,当时查获的2万余斤豆芽中,只有500余斤经过浸泡,且未完全流入市场等,并以吴某贤患有家族性心脏病等建议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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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有毒食品罪,最高可判死刑
生产有毒食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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