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8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8县市区调至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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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8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 (记者王丽虹 通讯员孙明阳)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8月1日起,福建省上调了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全省分不同地区按四档调整。调整后,除安溪、德化、永春三个县外,鲤城、丰泽等8个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去年的950元/月上调至1050元/月,每月多了100元。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全面上调。
分两档 最多上调100元
据介绍,调整后泉州市最低工资执行全省标准的第二、三档。其中,鲤城、丰泽、洛江、泉港、晋江、南安、石狮、惠安等地属于第二档,每月最低工资调整为1050元/月。安溪、德化、永春则从去年的850元/月上调至930元/月,每月多了80元。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进行了调整,泉州执行的是第二档11.1元/小时和第三档9.8元/小时,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1元/小时和0.8元/小时,其中安溪、德化、永春参照第三档。
另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泉州台商投资区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全省标准的第二档执行。
每一至两年会调整一次
据了解,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参考的是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根据福建省《最低工资规定》,全省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每一至两年会调整一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含加班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保险福利、伙食、住房贴补和非货币性收入等。
未执行最高可索赔所欠工资5倍
“如果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中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拨打泉州市劳动监察支队举报热线22371418进行投诉。”有关工作人员提醒,根据我国《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相关项目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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