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将引导企业个人参与矿区整治 最高奖励50万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8月2日讯(记者 陈丽娟 实习生 李斐斐)企业或个人参与废弃矿区土地整治,如果用于建设苗圃和林业基地,可以无偿或低价承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还可获得50万元的奖励。
日前,泉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生态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因地制宜”开展废弃矿山土地整治利用和生态修复工作。泉州市各饰面石材矿山将分期、分年度关闭,在2015年前全部关闭完毕,实现整体退出。全市石子场数量压缩至40个,不符合布局的建筑石料矿山,在采矿许可证期满后不予办理延续登记。
考虑建垃圾填埋场
《意见》特别提出,可以多形式来治理废弃矿区土地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难题。
按照要求,对单个采坑体积1万立方米以下的,原则上应采取回填治理,改造成绿地或者园地;对单个采坑体积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可作为城市、乡镇建筑垃圾填埋场;可以改造为其他用途的,应加以开发利用。如果是属于“缓坡式挂白”,则鼓励通过回填客土,开垦为林地、农用地、茶园、果园、花卉树木苗圃园。
废弃矿区已成为废石场的,则统一承包给石子加工场回收利用,消除安全隐患,要求其让山体得以自然复绿。
引导企业个人参与
《意见》提出,泉州将引导企业和个人参与废弃矿区土地整治,根据承包经营的项目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生态企业、林业企业承包废弃矿区土地建设苗圃基地、林业基地的,可以无偿提供或者低价提供废弃矿区土地;苗圃基地、林业基地建设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承包经营有效期30年,期满后可以给予延长经营期限;企业和个人将缓坡式的废弃矿区土地开垦为茶园或者果林园的,按开垦面积、开垦难度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承包经营权有效期30年,期满后可以给予延长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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