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对簿公堂 法官: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
东南网-晋江经济报7月23日讯(记者 王诗伟)
核心提示:
四年前,家住晋江的夏某在泉州一家公司工作时,突发意外死亡。经判定,夏某是因工伤死亡,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供职公司给予夏某家属赔偿,其中赔偿金包含一份工亡补助金,而家属们却因为对这份工亡补助金的分割意见不一致而对簿公堂。
□案情回顾
一场亲情与金钱的博弈
20年前,夏某与湖北的前夫离婚,来到晋江生活,几年后,夏某与家住晋江的洪某结婚,组成新的家庭,重新过日子。然而工作中的一次突然事故,夺走了夏某的性命。
夏某死后,其生前供职的公司给予了夏某家属一笔9万元的工亡补助金,家属中包含了夏某生前在湖北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兄长、外甥等6人,还包括夏某改嫁后在晋江的丈夫、继子女。
同是死者的家属,却为了争夺工亡补助金而起纠纷。洪某认为自己和自己的家人应该得到这笔工亡补助金,而夏某在湖北的吴某等6名家属则要求得到均等分割份额。协商未果后,吴某等6名家属将洪某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中,洪某称,吴某等家属与夏某已恩断16年,在夏某工亡后,吴某等家属既没有提供任何丧仪礼费和吊唁祭奠之物,更没有为其母守过灵。
经审理,法院判定夏某湖北的家属及在晋江的家属共同享有这笔工亡补助金,法庭综合了各种实际因素后判决,洪某分得50%,吴某等6名家属分别分得5%-10%。
□法官点评
不应按继承法分配原则
“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不应按照《继承法》的分配原则进行分割。”晋江市法院磁灶法庭副庭长林海堤分析,工亡补助金应依照原、被告双方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度以及双方劳动能力的强弱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在死者近亲属之间合理地分配款额。
本案中,死者夏某生前与被告洪某已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多年,且生前是其丈夫洪某的主要生活来源。鉴于洪某现年老多病,其对夏某的依赖程度最大,夏某的不幸去世对其打击也最大,故在分配该财产时,故予以重点考虑;而原告吴某虽为夏某的子女,但自幼与夏某长期分开生活,现尚年轻且有较强的劳动能力,因而在生活、经济上对死者夏某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但基于母子天性,在分配该财产时,应予酌情考虑,于是法庭做出以上判决。
为了分割亲属因工伤死亡后的补助金,家属对簿公堂不应该。在金钱与亲情面前,当事人应该分清楚孰轻孰重。
■晋江法院磁灶法庭副庭长 林海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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