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四口组团盗窃晋江多家超市 家里缺啥就偷啥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7月19日讯(记者 谭青)为省钱贪图小便宜,节省日常开销,四川妇女唐某英打起超市的主意。从2011年9月至今年1月,唐某英伙同家人等4人,共计8次前往晋江一超市盗窃牙刷牙膏内衣等物,最贵的一笔仅199.7元。
晋江法院昨日一审判决,4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唐某英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案件】为贪小便宜
多次偷牙刷牙膏
今年1月12日,唐某英和姐姐唐某林、儿子的女友小莫,一起前往晋江市池店镇寰球超市购物。
几人穿着肥厚的羽绒服,在超市内逛来逛去,随后几人将几瓶酒分别塞入衣服中,准备偷偷带出超市。这引起了店员娄先生的注意,由于之前超市经常被偷一些小东西,娄先生通过监控怀疑上了这几人。
当时,由于保安在门口守候,唐某英等人不敢出门,只好将衣服中藏的酒再放回货架,被娄先生当场发现。
经过监控比对,在去年底,唐某英等人多次来到超市内盗窃,都是偷一些牙膏、牙刷、内衣、酒等日用品。随后,娄先生让唐某英打电话叫来其他同伙。面对监控,4人承认了自己的盗窃经过。几人随后被扭送至池店派出所。
据唐某英交代,去年9月,她和儿子的女友小莫,去池店一超市逛时突发奇想,“不如顺手偷点东西回去”,两人开始第一次盗窃,偷偷将4条内裤塞进怀里。
之后,唐某英胆子大了,多次叫上小莫、儿子及姐姐唐某林,前往附近的超市,分工协作偷东西,目标主要是牙膏、牙刷、内裤等家居日用品。被抓那天,唐某英是准备多偷点酒,准备过年时喝。
【说法】一年偷3次以上
定为“多次盗窃”
据调查,唐某英作案次数最多,共偷8次,小莫最少,4次。8次盗窃,其中最贵的一笔仅199.7元,累计案值1000多元。
昨日,晋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唐某英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他人也被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至拘役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虽然几人每次盗窃的金额不大,但由于几人多次盗窃,已经触犯刑法。按照去年5月1日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福建省晋贤律师事务所林克震律师还表示,唐某英等人均为三次以上盗窃,确实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据了解,“多次盗窃”是指一年以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犯罪数额不影响“多次盗窃”认定,数额只是量刑标准;行为人不是在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的,应适用数额较大标准;已被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可纳入“多次盗窃”评价。
林律师还表示,本案的盗窃罪量刑金额,应以多次盗窃行为的总案值算,比如唐某英盗窃金额则应当按8次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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