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推一下心脏病发作身亡 推人者被判3年
法官:是否有主观故意,是定性关键
泉州中院经办法官介绍,所谓“轻微伤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所实施的辱骂、撕扯、推搡等低位暴力行为,通常,刺中程度暴力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甚至不会对被害人的身体机能造成损害,即达不到轻伤。
而“特异体质者”,是指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身体素质与常人不同,如本身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冠心病、血友病的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或者被害人心理、情感结构中存在异常,通常表现为易怒、感情脆弱等。
当特异体质者遭遇轻微暴力而死亡,行为与死亡结果间有无因果关系,该以何种罪名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常存争议。在量刑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依情节不同,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案件定性的关键。
法官介绍,上述两个案件中,轻微暴力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均构成因果关系。案例一中,卢某志只是将被害人推倒,对死者生前患有心脏病不知情,也没有将其打死的故意,因此不宜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案例二则不同,虽然蔡某鹏对死者患有血管瘤同样不知情,但客观行为程度可反映主观意识。蔡某鹏将被害人刘某文推倒后又用拳头击头数次,反映蔡某鹏有“伤害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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