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13名妇女到永春获利三千元 一男子被判无期
本报讯 (记者黄雅珊 通讯员仲法)他以出卖为目的,先后4次以招工的名义,从江西省石城县等地拐骗张某财等13名妇女到永春县,非法获利3630元。近日,市中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巫某旻被判无期。
1993年,巫某旻与郑某国(已判刑)事先预谋拐骗妇女到永春县卖给他人为妻。同年6月至8月,巫某旻先后两次窜至江西省石城县、瑞金县,将被害人谢某秀和张某财等4人拐骗到永春县郑某国处,后由郑某国等人将张某财等3人卖做他人妻子,巫某旻因此获利1700元。被拐骗的谢某秀出卖未成后,反被召集参与拐骗妇女。
1993年9月,巫某旻和谢某秀窜至江西省石城县,将被害人温某香等9人拐骗至永春县,其中4人经郑某国被卖做他人妻子或女儿,5人获解救。巫某旻从中获利19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旻以出卖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拐骗妇女13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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