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男子酒后车祸死亡 请客主人成了被告
交警 死者无证酒后驾驶应担责
永春交警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这样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2012年1月17日23时,黄某伟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后载叶某龙)由东关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S306线109K+850M(湖美移动公司门口路段)时,车辆前部碰撞到路中护栏,造成黄某伟死亡、叶某龙受伤、摩托车损坏。
2012年3月6日,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黄某伟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对路面情况估计不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认定死者应承担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律师
请客者应尽护送义务
黄某伟的父亲老黄是此案的原告。他告诉记者,儿子黄某伟在南安官桥一家不锈钢店里打工,1月17日,儿子还打电话给他说打算第二天就回家。当天晚上11点半,老黄接到叶某龙用黄某伟的手机打来的电话,说黄某伟摔倒了,正在永春县医院,让他们过去。老黄急忙雇了车,夜里12点多赶到永春县医院。
说起那天晚上的情景,老黄声音有些哽咽。他说,永春县医院的医生告诉他,如果不转院,儿子最多不会活过3个小时。老黄决定转院到泉州市区180医院,“就在到180医院的10分钟前,儿子全身扭动了几下,随行的医生检查后说已经没有救了。送到180医院后,儿子被抢救了1个多小时,可是没有抢救过来。”
原告律师认为,李某生与叶某龙明知黄某伟已经喝醉的情况下,应当尽到安全护送他到家的义务;在黄某伟自己要驾驶摩托车离开时,应当预见到醉酒驾车可能产生的危险,李某生却视而不管,没有尽到法律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两人应当对黄某伟的死亡承担责任。
提醒
请客喝酒莫乐极生悲
法院认为,死者黄某伟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生和叶某龙酒后未尽到照顾义务,对黄某伟的死应承担一定责任。经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万元。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徐燕律师提醒广大市民,一同喝酒的几个人之间,负有法律上的相互照顾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人身危害的行为,饮酒人之间应相互劝阻;对饮酒产生的一些行为不便,他人也应对其照顾、帮助。“本来朋友相聚是件高兴的事,但切勿乐极生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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