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一人力总监赚工价差价 算不算职务侵占?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6月12日讯(记者 韩影)泉州鲤城某科技公司人力总监黄某,与人合伙虚假出资,注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再抽调大量临时工,到该科技公司做钟点工,并从工人工价中抽取差价,短短一个月内,金额达18万余元。
鲤城法院一审认为,黄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罪及职务侵占罪,近日该案二审时,泉州中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对其职务侵占罪的定罪处罚。
总监的如意算盘
去年4月,50多名工人将鲤城区一科技公司堵得水泄不通。警方询问得知,该公司尚欠临时工工资未发,且公司人力资源总监黄某,在招徕临时工过程中,有为包工头提供便利,并收取钱财的行为。
随后,黄某被警方传唤到案,其与该科技公司职员张某、黄某记、苏某和杨某(另案处理)虚假出资成立劳务派遣公司一事,浮出水面。
经查,去年2月下旬,黄某伙同张某等人,在鲤城浮桥合股登记设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其间,黄某等人并未按公司法规定,交付出资资金,而是违规委托廖某代付验资资金50万元,代办登记手续。验资通过后,廖某便将50万元抽走。
虚假出资,注册的劳务派遣公司,只是如意算盘的第一步。
出于工作需要,黄某和张某等人供职的上述科技公司,常年招收临时工。今年32岁的黄某,于2009年8月入职该公司,任总裁办主任职务,同时兼任人力资源总监职务。公司规定,黄某有权定制临时工工价,但每小时不得超过7.5元。
正是利用这样的职务便利,黄某等注册上述劳务派遣公司后,招收大量临时工到该科技公司工作,并为其提供每小时6.5至6.8元不等的工资。但为牟利,黄某向公司报价为7.5元,为公司最高限价。其与张某等人合伙,从中赚取0.7元至1元不等的差价。
从去年3月1日至3月31日,黄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赚取了18万多元的差价。去年4月1日至23日,黄某等5人又赚了7.4万多元差价,但因案发未来得及领取。
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鲤城法院一审认为,黄某等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虚假出资并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假出资罪。
另外,黄某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应在职责范围内尽量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节约成本。虽其给临时工开出7.5元/小时的工价,是公司规定的最高限价,但该价位是内部的,并非对外、公开。黄某为其与张某等人成立的公司利益,执行科技公司内部最高限价,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所以,黄某和张某等人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赚取的利润,是黄某等人利用公司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将该公司财产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去年11月,鲤城法院一审以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5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等3人因同样罪名,获有期徒刑3年2个月至5年4个月不等。另外,廖某因犯虚假出资罪,一审获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判决后,黄某等人不服,上诉至泉州中院。
泉州中院二审认定,一审法院对于虚假出资罪的事实认定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但本案临时工用工工价最高不得超过7.5元/小时,是涉案科技公司明确规定。黄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以该价格与张某等人签订临时工用工协议,并未违反公司最高限价规定。且黄某等并未实施虚报用工人数,或虚报工价骗取涉案科技公司的钱财,其行为应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宜予以刑事处罚。
最终,泉州中院二审认为,黄某、张某、苏某和黄某记的行为,依法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鲤城法院一审对其职务侵占罪的定罪及量刑部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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