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两摊贩抢位起争执血染街头 两凶手一审获刑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6月7日讯(记者 韩影)
6月6日 泉州中院
为一个串串香摊位起了纠纷,胡某金一刀刺死同行。去年10月,这起血案就发生在泉州市区客运中心站附近(本报去年10月13日A5版、10月14日A6、A7版曾作报道)。
日前,涉案的两名凶手因故意伤害罪,被泉州中院判刑:主犯胡某金,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从犯张某林,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另外,法院还判令两人共同赔偿受害者邱某达家属,共计6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张某林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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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摊位起争执
一刀刺死同行
胡某金,40岁,宁德人。案发前在泉州市区摆摊,卖串串香为生。
去年10月12日16时许,在泉州丰泽区泉秀街中闽百汇超市外通道上,为争夺一个好的串串香摊位,胡某金与同行邱某发生纠纷。胡某金向对方的嘴角打了一拳,造成对方轻微伤。邱某不服气,打电话叫来同在附近摆摊的弟弟邱某达,与胡某金扭打。一同摆摊的张某林见状,便上前帮忙,胡、张二人与邱氏兄弟打作一团。
互殴中,张某林将邱某达按在一旁的寿司摊上,胡某金乘机持手中水果刀,向他胸部捅了一刀。邱某达受伤倒地,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邱某达系胸部被刺致心脏破裂死亡。
主从犯皆获刑
判赔66万余元
泉州中院一审认为,胡某金、张某林持械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林帮胡某金与邱氏兄弟互殴,并在互殴过程中将邱某达按在寿司摊上,其主观具有参与互殴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架行为,与胡某金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胡某金致邱某达直接死亡,是主犯;张某林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案发后,胡某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胡某金及其家属,向法院预交赔偿款2万元,张某林及其家属,向法院预交赔偿款7万元,并取得邱某达家属的谅解。
法院最终认定,胡某金、张某林犯故意伤害罪,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经济损失66万多元。其中,胡某金应赔偿53万余元,张某林赔偿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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