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轿车转租他人 泉州一男子惹出两起连环官司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当下,不少人用闲钱买辆车,将车挂靠在租车公司,再由租车公司租给他人。在此过程中,车主赚钱,租车公司无需投入巨资购买车辆就可赚钱,看似双赢的投资,却埋下了重重隐患。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就与租车有关。记者了解到,挂靠车辆出租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
a 出租轿车被转租 报警又告租车公司
黄某鹏是鲤城区某汽车服务中心的老板,平时接受一些私家车挂靠。这家服务中心实际上就是汽车租赁公司,苏某福也在此工作。
肖某有辆凯美瑞小轿车,想出租赚点租车费。2009年3月16日,他以另一家汽车服务中心的名义将车租赁给苏某福,租期两个月,每月租金9000元。
到了约定的期限,苏某福未还车。肖某急了,向他讨要。苏某福告诉他,他通过黄某鹏的租车公司将车转租给黄某建,对方还没归还,“我比你还着急呢”。
对于苏某福的解释,肖某难以认同。当年7月25日,肖某以合同诈骗为由,向鲤城区公安局报案。民警认为没有诈骗的事实,不予立案。
当年8月25日,肖某将苏某福告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小车并赔偿相关损失。不过当年10月4日,肖某和苏某福达成庭外和解,并向法院撤回起诉。
原来,当天苏某福已将轿车还给肖某,并赔偿经济损失4.3万元。虽然这低于当初双方约定的日租金300元,但好不容易拿回车的肖某做了让步。
实际上,因为轿车是由苏某福通过租车公司转租出去的,所以这笔赔偿由租车公司方也就是黄某鹏来支付。
b 租车公司赔数万元 也上法院“讨公道”
赔了好几万元,黄某鹏觉得这些都是黄某建造成的。2009年12月23日,黄某鹏将黄某建告到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从2009年3月16日起至2009年10月4日止租车的费用合计101500元,并支付逾期滞纳金7000元。
黄某鹏说,他从3月16日就将肖某的小车转租给黄某建,这有汽车租赁合同为证,双方约定租期为3月16日至9月16日,每日租金500元。
黄某建则称,轿车实际上是朋友傅某云所租,他只是帮忙介绍而已。但这一说法很快被推翻,因为在车主肖某报案时,黄某建在警方处所做的笔录中承认自己曾向黄某鹏租赁这辆轿车。
法院根据确认双方的租期为185天,租金一天500元,据此判决黄某建必须支付给黄某鹏租金92500元及滞纳金4625元。
黄某建不服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有收益也要预见风险
侯文娟律师:不少人像肖某一样,将车出租收益。有收益的同时,也应当预见到风险,事前防患。
在现实中,车主在将自己的车辆出租,一种是直接将车辆出租给使用人,一种是将车辆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出租给他人,目前后一种情形居多。车主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应该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合同要符合一般合同要件,合同条款应包含真实合同主体信息(身份情况及驾驶资格情况)、租赁期限、租金的确定及支付方式、相关证件及车辆的移交、行驶区域及驾驶人员的特别约定、违约责任、情事变更等内容。
此外还应填写验车单,双方共同认定车况。首先从外观检查车辆,其次打开车盖,查看冷冻液、机油、电瓶的状况,再次进入驾驶室,检查油表、刹车、空调的运行状况。一些车型的特殊功能及用法,也应一并写入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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