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泉州频道>泉州民生>拍案说法> 正文

石狮一赌徒输钱红了眼抢劫赌资 一审被判抢劫罪

qz.fjsen.com 2012-05-18 09:18 陈世国 来源: 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法官释法】抢赌资算不算抢劫

视三种情况而定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仅抢劫所输的赌资或所赢的赌债,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赌资,尤其是抢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当事人主观上对赌资所有权的认识,毕竟不如普通抢劫罪那样清晰和明确,客观上社会危害性也相比普通抢劫罪较小,综合考虑一般可不按抢劫罪定罪。”本案主审法官解释,但在聚赌事后又纠集他人实施抢劫的,财物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范围的,则与一般的抢劫无异。

一般情况下,暴力抢赌债是否构成抢劫罪,要分三种情况:抢回所输赌资是否在赌博当场,所抢金额是否未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抢赌资时是否触犯其他刑法。就本案而言,聂某抢的赌资为960元,已超过自己赌博实际输掉的500元;同时,他为了抗拒他人抓捕还暴力伤人,情节恶劣,因此认定为抢劫罪。

另外,法官还表示,“从另一角度讲,聂某输掉了钱,这时他所输现金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当然并不是转移到赢钱的赌友身上,而是发生了质的转移”。法官进一步解释,赌博赢钱输钱引起的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但聚众赌博一旦被公安机关查处,赌资依法应上缴国库。从这个角度看,包括聂某及其赌友所有参赌的赌资,实际上已转移为国家财产。

责任编辑:陈小妮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投稿邮箱-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