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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走车客户就不见 律师:客户已涉嫌诈骗或侵占

qz.fjsen.com 2012-05-07 11:13 来源: 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朋友租走车后,车没还,人也不见了,事后阿兵(化名)向警方报案。警察则让他等等。

阿兵开了家车辆租赁公司,去年11月份,阿奇(化名)找到公司,要租一辆小轿车。看了对方提供的驾驶证,阿兵同意了,并与对方签订了一份租车合同,约定租车时间为一个月,每天租金200元,押金3000元,每超过一天,除租金外,还得另付100元违约金。签订完合同,阿奇将车开走了。

一个月很快过去了,阿奇并没来还车,刚开始,阿兵并没在意,以为对方确实急用,但过了五六天,还没见到阿奇的影子,阿兵着急了,但拨打他留下的电话,怎么也打不通。

又等了几天,还是没阿奇的消息,阿兵根据对方留下的地址,找到阿奇家,但只看到阿奇的父亲。对于儿子,阿奇的父亲也是满肚子苦水,他说阿奇无所事事,是个浪子,“我们也不知道他整天在外面干什么,他的事,我们也管不了”。

经过查询车辆安装的GPS系统,阿兵发现,这个定位系统早已失灵,想必让阿奇故意弄坏或者拆掉了。车没还,人也不见了,阿兵只好向警方报案。警方说,这是民事纠纷,不予立案。

“警方的说法是对的吗?”阿兵认为,阿奇的行为已构成了刑事犯罪。

李祯栋:出租车辆定位系统功能丧失作用,租车人避而不见逃避归还责任,所留信息无法联络,租车人已不止涉及民事纠纷,更涉嫌违法,警方不予立案的说法值得商榷。

在租车不还的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取得他人车辆,是通过合同租赁之诈骗方法实现的,就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取得他人车辆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取得车辆后因为一定的原因而拒不还车,就要考察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能构成侵占罪,侵占罪属自诉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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