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醉驾身亡 男子请人喝酒还得赔偿5万多元
东南网-石狮日报5月3日讯(记者 余霞 通讯员 庄英材)一场酒宴,改变了两家人的命运。一个家庭失去儿子,另一个家庭为此赔偿。昨日,记者获悉,毛某因邀请朋友饮酒,需赔偿死者家属5.3万余元。
醉驾出事故
时间退回到2011年4月26日。当晚,吴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赶赴好友毛某邀请的酒宴。
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驾车返回石狮,当行驶至石狮市香江路999号路段时,与车道右侧花圃及公交亭立柱的坐椅刮擦碰撞。不幸的是,吴某当场死亡。
事后经检测,吴某血液中酒精浓度达123.21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石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责任。
未婚儿子的死亡,给吴某的父母造成巨大精神创伤。他们认为,邀请儿子喝酒的毛某,未提醒儿子酒后不要驾车,对于儿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向毛某提出赔偿要求。
在双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吴某的父母于去年5月份向石狮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毛某赔偿15万余元。
焦点之争
毛某是否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成为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
在吴某的父母看来,毛某未尽到共同饮酒者的注意义务。因为醉酒的人更易陷入无助的境地,危险性更大。在数人共同喝酒的特定环境下,特别是酒宴的主人,作为组织者,更应有注意保证前来赴宴的客人在喝酒过程中和醉酒后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不使客人受到损害。在客人喝酒时,主人应当及时提醒、劝告不要饮酒过量,更要阻止醉酒的客人从事驾驶、高度危险作业等具有较高不安全性的行为。毛某有义务劝阻吴某醉酒驾车回石狮,显然其并未做到。
在毛某看来,他是为了增进朋友之间的感情,出于好意才邀请吴某一同饮酒的,在喝酒的过程中,他们双方也未存在互相劝酒的行为。而好友吴某作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时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后果并应对自身行为加以控制,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明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吴某应当承担其违法及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在吴某醉酒前,他已先行醉倒。
理应赔偿
昨日,记者获悉,石狮法院于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由毛某赔偿吴某的父母53179元。
该院介绍,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不能开车,但其在毛某处喝酒后,醉酒驾车并在回家途中发生单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毛某作为召集人,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未能对吴某酒后开车的行为予以提醒、劝阻,对吴某发生意外,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知道吴某开车,未劝其喝酒,尽到了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不过,在事故发生后,毛某为逃避责任,隐瞒了事故当晚吴某在其住所喝酒的事实,且事后也未配合吴某的家属进行善后处理,对吴某父母的感情确实造成严重的伤害。
最终,该院判处毛某须对吴某因意外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据悉,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法官通知吴某的父母到庭,告诉他们有权申请追加其他共同饮酒者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吴某的父母表示放弃对其他共同饮酒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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