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高级人才引进对象新增三类 最高可补助15万
早报讯 (记者王宇静 通讯员庄树雄)昨日,记者从泉州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获悉,日前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刚刚下发《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对象条件和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此举是在原来吸进高端人才的基础上,贴近实体企业的发展需求,加大工程师等实用人才的吸引力度。”相关人士说。
新增三类
高级人才引进对象
2010年,《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对2010年6月9日引进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工作合同,且每年在泉州市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及以上的高级人才给予了政策、奖励等方面的支持。近期,为了更好地满足泉州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服务民营企业的二次创业,此次下发的《补充通知》中增加了三类高级人才引进对象,并且配套相应的优惠政策扶持。
第一类是泉州市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急需的高级工程师,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且近5年获得相关奖项、职称及相关职务的人才。
第二类是泉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师及以上职务任职资格),且近5年获得相关奖项的;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近五年在cssci(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包括扩展版)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被sci(美国《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ei(美国《工程索引》的英文简称)收录学术论文2篇;泉州市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急需的工程师。
第三类是补充对象,即泉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在《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和本通知中没有列出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推荐,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教育、文化、社会科学、旅游、卫生、工程技术等领域的引进人才。
新增对象
最高可补助15万元
据了解,对符合上述第一类及第二类层次人才的可享受,包括资金补助、住房保障、户籍迁入、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8个方面的政策优惠。
市政府对符合本通知对象的一、二类人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他们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请租住或申购人才用房。鼓励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或住房补助。引进人才如按规定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泉州市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交年限和单套建筑面积的限制。
在户籍方面,新增引进人才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海外引进的人才,可先办理回国定居手续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新增引进人才的配偶符合招工、录(聘)用条件的,其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用人单位(行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有缺编岗位的,可根据引进人才配偶的学历和所学专业等实际情况,通过直接考核方式聘用到相应缺编岗位工作。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城镇人均收入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新增引进人才子女,在本市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由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到就近的公办幼儿园、小学、中学就读,有关单位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非本市户籍人才子女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新增人才若属于泉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在学历、资历等方面可适当放宽,经考核合格后,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于海外引进人才(包括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工作经历、学术或技术水平,按规定确认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国外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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