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鼓励"二次创业" 企业可申请自行改造旧厂房
自行改造按两种方式进行
意见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对土地使用权人如何自行改造作出了规定。根据意见规定,相对独立、无成片改造条件、未列入成片改造计划、符合城市规划和“三旧”改造计划的旧厂房,经市“三旧”改造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自行改造。自行改造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土地使用权人利用现有工业厂房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以及其他经市发改委确定的新兴产业和养老、幼托等社区服务业的,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不得分割产权出让。二是自行翻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三旧”改造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将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作为商业服务等用途,但应按规定经评估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不得分割产权出让。
申请自行改造的要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或房屋产权存在争议、违法建设未经依法处理、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房屋权利的,不能列入自行改造范围。中心市区“村改居”后,遗留集体土地上的旧厂房用地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手续后才可申请自行改造。
自行翻建用地要征收
40%公共配套建设用地
意见规定,业主利用现有工业厂房自行改造,应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公共安全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自行改造原则上不得增加建筑面积。政府按申请自行翻建用地的40%征收公共配套建设用地;根据城市规划的实际要求,公共配套建设用地占改造地块总面积比例超过40%的,按照实际要求予以征收;原用地出让合同中代征道路用地部分可计入分摊公共配套建设用地。
分摊公共配套建设用地按照意见规定的旧厂房用地征收的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和机器设备等的搬迁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政府不再给予补偿,不享受搬迁企业新厂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
按40%比例统一征收的公共配套建设用地扣除规划的公共配套建设用地后,尚有剩余可建设用地的,经市政府“三旧”改造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可由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统一建设。按改变后的用地性质评估市场价上浮15%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自行翻建的用地规模在扣除政府征收的公共配套建设用地后,实际建设用地原则上控制在4.5亩以上、50亩以下。
意见规定,允许相邻地块的旧厂房业主通过平等协商,将各自地块整合为一个完整用地申请联合自行翻建。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申请将相邻的不属于旧厂房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面积控制在3亩以下,且不超过企业自有土地面积的10%)等地块进行整合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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