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鼓励"二次创业" 企业可申请自行改造旧厂房
6 企业可申请翻建3亩以下“边角地”
为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实施意见》还允许相邻地块的旧厂房业主通过平等协商,将各自地块整合为一个完整用地申请联合自行翻建。对符合自行翻建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允许相邻地块的业主通过平等协商,在保持各自用地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用地边界。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将相邻的不属于旧厂房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面积控制在3亩以下,且不超过企业自有土地面积的10%)等地块进行整合翻建。整合翻建方案获批后,由项目改造实施业主通过与整合地块业主平等协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产权交易等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企业申请翻建土地必须是不属于旧厂房改造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边角地”。
7 自改房不得变相建成商品住宅
记者还了解到,旧村庄、旧城镇将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旧村居改造的实施意见》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市区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中心市区“三旧”改造中的旧厂房改造将按照《实施意见》执行。该《实施意见》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和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区域内。洛江参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一家企业只能自行改造一个地块并享受一次上述优惠政策。自行改造的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平面不得采用小开间配卫生间等变相商品住宅建设方案,立面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的特点。
《实施意见》出台前,未经批准利用已有工业厂房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及其他经市发改委确定的新兴产业和养老、幼托等社区服务业的,由所在地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审核意见,经市“三旧”改造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补办审批手续。2010年11月19日(省政府“三旧”改造意见出台)前,未经批准利用已有工业厂房改建为商业服务用房的,还将按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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