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鼓励"二次创业" 企业可申请自行改造旧厂房
自行改造:实际翻建面积最少要4.5亩
据介绍,如果属业主自行改造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一家企业只能自行改造一个地块并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并且原则上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按照规定,政府按申请自行翻建用地的40%征收公共配套建设用地。如果公共配套建设用地占改造地块总面积比例超过40%,则按实际要求予以征收。
按40%比例统一征收的公共配套建设用地,扣除规划的公共配套建设用地后,还有可建设空间的,经批准同意后,可由业主统一建设,只是需要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
《意见》指出,自行翻建的用地规模,在扣除政府征收的公共配套建设用地后,实际建设用地原则上要控制在4.5亩以上、50亩以下。如果实际建设用地不足4.5亩的,由政府按货币补偿标准征收;超出50亩的,超出部分同样按货币补偿进行征收。
这样是不是意味着,实际面积在4.5亩以下的,无法自行翻建?也不尽然。如果面积不够的话,允许相邻地块的旧厂房业主,将各自地块整合在一起申请联合自行翻建。业主也可以申请将相邻的不属于旧厂房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地块进行整合翻建,当然,这些地块面积要控制在3亩以下,且不超过企业自由土地面积的10%。
改造方向:鼓励发展服务业不允许变相为商品住宅
为鼓励发展服务业,此次《意见》提出,自行改造的经营性用房,不得采用小开间配卫生间等变相商品住宅建设方案。如进行违法分割销售的,将给予查处并督促整改到位,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业主利用现有厂房自行改造,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此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视其情况分成三类进行补办。一.本意见出台前,未经批准利用已有工业厂房举报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等新兴产业和养老、幼托等社区服务业的,由所在地政府出具审核意见,经联席会议同意后,就可以按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二.2010年11月19日(省政府“三旧”改造意见出台)前,未经批准将工业厂房改建为商业服务用房的,将予以相应处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补报审批手续。
三.2010年11月20日后、本意见出台前,属于上述变更土地用途情况的,不用处罚,只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即可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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