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称还钱欠债人吞借条 双方债权关系依然存在
通过朋友介绍,阿迪(化名)借了几万元给阿来(化名),哪知阿来事后竟吃掉借条毁灭证据,让阿迪要回这笔钱难上加难。
今年初,通过朋友介绍,阿迪认识了阿来。朋友称阿来有个养殖场,最近需要点资金买饲料。面对朋友的介绍加上对方请人做担保,阿迪拿出5万元借给阿来买饲料。阿来出具了张借条,并约定月利息为2.5%。
两个月后,阿来打电话给阿迪,称要将钱还给他,并希望他带上借条。为了以防万一,出门前阿迪用手机将借条拍照下来。当晚7时许,他如约来到指定地点,只见阿来已经等在那里,而且手上还拿着一个袋子。
“先让我看下是不是我们之前签的借条,是的话里面的几万元现金及利息就还你。”说完阿来提了提手上的袋子。
眼看钱就要回来了,阿迪将借条给了阿来。阿来拿到借条拔腿就跑,阿迪赶紧追过去,并边打110报了警。
好不容易追上阿来,阿迪质问他借条在哪时,对方竟说已经吃掉了。阿迪查看阿来手上的袋子,却发现袋子里一毛钱也没有。不知怎么办的阿迪只好再次拨通110,而阿来却趁机逃走了。
事后,阿迪找到朋友想要个说法,但朋友推卸责任。阿迪拨打早报法律咨询热线询问,阿来的行为算不算抢劫?他还能不能拿回钱?手机所照的借条能不能当证据?
张雄信:刑法所规定的抢劫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阿来是采用欺骗的方式获得借条而非采用暴力等方法抢劫借条,借条也非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物,不能在这里随意扩张法律规定的财物概念,因此本案不构成抢劫。其采用欺骗的方法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但本案借条只是一种债权凭证。阿来骗走借条并销毁,故意消灭债务关系,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其与阿迪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阿迪有向110报警并在手机上保留借条的照片,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确认该事实或阿来承认的情况下,债权关系依然存在,他仍然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现债权,要求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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