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石狮交通副局长贪污落马 当庭称“没拿那么多”
东南网-海都闽南版4月13日讯(记者 陈世国 通讯员 黄绍颖)少则三五千,多则两三万,每逢春节,便有工程承包商不断“进贡”……原石狮市交通局副局长李某在上任的5年间,以这样的方式收受贿赂18次,共计25.6万元。不料,李某在法院庭审时当庭翻供,只承认其中的9.4万元,对于大部分赃款拒不承认,也不退赃。
记者从石狮法院获悉,在法院前日查封了李某的房产之后,其亲属昨日表态将代为退赃。而针对贪官“不退赃”的问题,石狮法院将通过强制执行一追到底。
春节忙收礼 18次收25.6万
李某今年57岁,石狮人。从2002年4月起,他担任石狮市交通局副局长,分管工程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质量管理、路政管理等。
为了在承包工程时得到关照,不少承包商纷纷向李某行贿。从2006年开始,承包商王某就连续5年6次行贿,多数选择在春节期间,最少1万,一般2万至3万,有时送到李某家的楼下,有时直接送到交通局办公室,前后一共“进贡”了14万。
法院审理查明,在2005年至2010年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承包商王某等7人共18次的贿送,数额多达25.6万元。
2010年11月29日,石狮检察机关对李某立案侦查。
当庭翻供称“没拿那么多”
不料,在庭审上,李某当庭翻供,只承认受贿9.4万元,对于其余受贿事实均不承认。其家属仅代为退赃9.4万元,拒退剩下的赃款16.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侦查阶段,李某对于后来否认的这部分受贿事实曾作多次供述,前后供述基本一致,且能与行贿人的证言在收钱时间、地点及数额上相互印证。
“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25.6万,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某归案后能主动坦白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一审法官如是说。
2011年3月28日,石狮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半,没收退赃的9.4万上缴国库,并追缴16.2万元赃款。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称“没有给单位或国家造成损失,犯罪情节非常轻,应减轻处罚,请求查清事实并大幅度减轻处罚”。同年5月25日,泉州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泉州中院二审认为,在侦查阶段,李某虽能主动坦白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但在庭审期间翻供,否认大部分罪行,主观恶性较大且认罪态度一般,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其罪行及曾经供认并退出部分赃款等情节,维持原判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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