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中的房子想卖掉 还没卖成房东先赔了2.89万
审理:嫌麻烦不办手续 房东赔2.89万
那么到底是谁导致房屋交易没办法完成呢?
庭审中,房产中介到场作证。中介公司的员工说,这个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孙某的丈夫在外地工作,孙某出售房产需夫妻之间办理委托公证,后该公证未办成;孙某名下有两套房屋都在银行按揭,因此如果要出售其中一套也要将另外一套解押,但孙某不同意,所以导致手续一直无法继续办理;孙某与小张之间要办理全权委托公证,由小张以孙某的名义自行还月供,孙某觉得手续麻烦,一直没办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孙某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法院据此判决,除了中介公司退还替孙某代收的2万元定金外,孙某还得返还2万元定金、支付小张律师费2000元及中介费6900元。这么一算,房子没卖成的孙某,得赔偿2.89万元。
对一审判决,孙某并不满意,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点评
应告知未告知 需自负法律责任
本案中的房屋因在抵押办理按揭,是否能进行买卖成了整个案件的焦点之一。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如受让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有效。转让抵押物是否应通知抵押权人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买卖双方约定,卖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要办理解押手续,该承诺构成合同中的负担行为,也确保了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符合法律规定。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如果第三人对卖方卖的房子享有权利的,转让方要主动告知转让房屋上的这个权利负担。双方的买卖合同中未体现涉讼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
即便有其他共有人的情形,孙某应在出卖房产时主动履行告知买方的义务,且她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因此,孙某称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主张合同无效,这个理由不成立。
孙某主张房屋还未取得产权证不能交易,也缺乏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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