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的实施意见》出台
中山路两侧危房整治
原则上不拆除原立面
《意见》提出,对古城保护区范围内私有危房实行个案整治。
由于地段不同,整治后的建筑层数及高度也不尽相同:位于核心保护区或其他法定规划有明确要求的,一、二层房屋按原层数审批,具有合法产权原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按二层审批,一层建筑限高4米,二层限高7米;位于风貌保护地段的,一、二层房屋按二层审批,具有合法产权原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按二层(局部三层)审批,二层限高7米,三层限高10米;位于风貌整治区的,原则上按二层审批,二层限高7米,具有合法产权原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房屋,原则上按三层审批,三层限高10米。
同时,对位于三大重点保护片(开元寺保护片、中心区保护片、城南保护片)保护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控制范围内的私有危房整治,其建筑风格、尺度应与文物保护单位及整个建筑环境相协调,而中山路两侧危房整治原则上不得拆除原立面,特殊原因确需拆除的,应严格按原式样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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