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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一经侦教导员拿人35万替人“消灾” 被控受贿

qz.fjsen.com 2012-02-29 07:56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方便”他人之时却把自己推向犯罪的深渊——昨天,原南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黄某高,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35万元一案在德化县法院开庭。

指控 受贿35万元

据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08年年底至2011年4月份期间,黄某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35万元。案发后,黄某高退赃37万元。

2008年年底,南安某公司的股东林某,为了让黄某高在办理的一涉嫌非法经营案件给予关照和帮助,送给黄某高现金10万元。

2009年6月,南安一体育用品公司因一人被经侦大队传唤,希望得到黄某高的关照和支持,委托南安经侦大队四中队林某德(另案处理),送给黄某高5万元。

2010年7月份左右,黄某高在办理南安一茶业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金案时,某投资公司总经理陈某为了能得到关照和支持,送给黄某高10万元。2011年4月份左右,陈某为了让黄某高对办理的一起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手下留情”,又送给黄某高10万元。

庭审 认罪 认命

“我职务操守上确实有问题,我认罪,要怪只能怪自己,我认命。”在庭审时,法庭向被告人核实指控事实时,黄某高摇摇头叹了口气,当庭认罪。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在宣读起诉书的时候,黄某高回头巡视了一下旁听席,看到了家属后,露出了笑容。

黄某高,1973年4月出生,被逮捕前系南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主持经侦大队工作。检方指控称,黄某高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35万元,已触犯《刑法》,应以受贿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庭审举证、调查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谢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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