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阻止“麻龟”驾车 泉港酒友被判赔4.5万元
早报讯 (记者黄墩良 实习生黄丽丽)共同喝酒,“麻龟”林某酒后开车出车祸身亡,酒友是否要担责?法院判决对此作出了肯定回答:酒友仅予以提醒,未能切实加以阻止,放任林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出事,存在一定过错,每人需赔偿1.1万余元。
2010年8月7日下午2时许,林某召集朋友林某民、张某金、张某武三人(四人系同事关系)一起在张某金家打麻将,一直打到晚上8时许,之后四人到泉港区上西村一家饭馆吃饭喝酒,另一同事陈某松也来参加他们的会餐。
两个小时后,五人喝掉了两箱啤酒,林某骑着摩托车载着林某民离开,途中追尾碰撞到刘某珍骑的自行车。三人受伤倒地,两车也受损。三人中,尤以林某受伤最为严重。
2011年1月8日,经过5个多月的治疗,林某还是离开了人世。
林某的父亲老林认为,一起喝酒的几个朋友,如果当时劝阻儿子不驾车,或许就不会发生车毁人亡的悲剧。于是老林将儿子的酒友陈某松、林某民、张某金、张某武等人一起告到泉港区法院,要求他们每人赔偿损失8.6万余元,后来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每人赔偿6.2万元。
陈某松等四人辩称,饮酒组织者是死者林某,他们并未劝林某喝酒,事后还劝他不要酒后驾车。
针对该事故,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泉港区法院认为,林某应当知晓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巨大危险,他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尤其是成年公民饮酒的规定,法律也不禁止多人共饮。法院一审判老林败诉。
老林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陈某松、林某民、张某金、张某武与林某共同饮酒后,对林某醉酒后驾车的危险行为仅予以提醒,未加以阻止,对林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每人应承担2%的责任,赔偿1.1万余元,合计约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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