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殡葬管理出新规 遗体停放社区不得超过3日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2月17日讯(记者 华健)市民办理丧事时间不能过长,遗体告别仪式或祭奠活动如在本村(社区)举行,遗体停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日。昨日,石狮市民政局出台《石狮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以下规定:
在石狮市区域内死亡的,遗体应在本市殡仪馆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回常住地火化的,应经双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用殡仪专用车辆运送;
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正常死亡的,丧事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殡仪馆前往接运遗体;无名、无主的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一般应在7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存放在殡仪馆内的,丧事承办人应与殡仪馆协商办理存放时间、费用等手续;
无主遗体火化后180日内无人认领骨灰的,可由殡仪馆深埋处理;
提倡和鼓励采用骨灰播撒、深埋、海葬、植树葬、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和生态葬法;
火化后的骨灰需要保留的,凭遗体火化证安放或安葬在经批准的骨灰堂(楼、塔)或公墓内;
丧事承办人向殡仪馆领取骨灰时,应提交骨灰安放(安葬)证等骨灰去向的有效证明,禁止将骨灰安葬在非公墓区;
遗体告别仪式或祭奠活动提倡在殡仪馆举行;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花圈和抛撒、焚烧祭祀品,不准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借机聚众赌博,不准高音播放哀乐扰民;出殡队伍不得妨碍交通秩序,不得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纸钱”等祭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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