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1月24日讯(记者 林小明 通讯员 吴伟斌 颜晓帆) 一条4.8元的小孩内裤没买单,顾客自称在超市的要求下,被迫按10倍即48元作出了赔偿;而超市则表示,顾客涉嫌盗窃,赔偿是“自愿的”。昨天,晋江工商所责令这家超市退还违规收取的48元。工商部门表示,如果超市一再侵犯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的话,根据有关法规,可责令超市停业整顿并对其进行罚款。
20日晚8时,刘先生带着妻儿4人,到浪潮百货陈埭鞋都店购物,挑了一条4.8元的小孩内裤和一些橘子、菊花茶等。闲逛1个多小时后,刘先生推着车到收银台买单,而妻子则去了卫生间。妻子出来后,刘先生推着购物车准备离开时,超市门口处的警报声突然响起。刘先生检查后发现,购物袋里的那条小内裤没买单。
刘先生说,超市当时认为他们是“偷盗”,要么按10倍买单,要么就报警处理。刘先生说,虽然是漏买单,但他自觉理亏,就同意按10倍赔。之后,按超市要求,他还写下一张“自愿赔偿”的协议书。事后,刘先生觉得自己被逼无奈才作出赔偿,遂拨打12315求助。
对此,浪潮百货陈埭鞋都店余店长回应,顾客刘先生主动提出协商私了,双方还签订了协议书。余店长分析说,刘先生只买了3样东西,价值不到10元,却有一条4.8元的内裤没买单,明显存在故意行为。而超市每天都会遇到“类似情况”,部分顾客贪图小便宜,故意“漏买”。对于这样的“盗窃行为”,超市一般都会报警处理。但对于一些案值小、当事人又自愿赔偿的,他们都会同意按“偷一赔十”的标准和解。
前天,陈埭工商所介入调查此事,并要求超市如数退还违规收取的钱。昨天,经协商,超市同意退还刘先生48元,双方达成谅解。
陈埭工商所工作人员表示,超市并非执法部门,无权对消费者进行罚款。即使有顾客涉嫌盗窃,超市也应报警处理。而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珉表示,无论何种情况,超市都无权私自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之相关规定,罚款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作出,因此,超市私自罚款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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