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认定】
分为手续完整、手续不完整、“两违”建筑三种类型。
【住宅补偿安置】
1.住宅补偿安置。①选择“拿钱”的,征收补偿款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时限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②选择“换房”的,根据建筑结构和装修档次,按实际产权调换的总层数实行等面积调换、差价互补、严控扩购,总一层免补差价、总二层补差价控制在70元/平方米左右、总三层补差价控制在130元/平方米左右。
2.总一、总二层的照顾措施。总一层部分的房屋,可限量增加安置面积的部分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的1倍;属总二层部分的房屋,可限量增加安置面积的部分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的0.3倍,增加部分安置价格按1300元/平方米结算。
3.宅基地照顾购买。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宅基地和有完整产权但现状已倒塌的房屋,如批准手续载明的产权人、用地四至与实际相符且被征收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已批准的土地使用面积照顾购买安置房,等面积照顾购买价按2000元/平方米结算,不予奖励。
4.住宅搬迁过渡。①搬迁补助。按4元/平方米计算,拿钱的计算一次,换房的计算两次,选择部分“拿钱”与部分“换房”相结合的,拿钱部分按4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换房部分按4元/平方米计算两次。②临时过渡。过渡期36个月,自行过渡按5元/平方米·月发放补助费;非属被征收人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根据产权调换面积,按10元/平方米·月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按规定结清安置房应补差价款并办理交房手续的,根据产权调换面积,再按5元/平方米·月标准一次性发给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作为安置房装修期的补助。
【店面补偿安置】
1.手续划分。商业经营性用房,指持有现行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用途为商业经营性用房的。非商业经营性用房自行改变为商业经营性用房,指被征收人自行改变原房屋用途,将征收区域内临延泽街两侧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第一层改变为商业经营性用房,若被征收人在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财务结算、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土地的,且同时满足已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至征收通告发布之日前仍在营业、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持有有效税务登记证三个条件的,视为房屋第一层用途发生改变。房屋二层及二层以上部分未经审批改变原用途进行经营的,按原房屋用途进行补偿安置。自行改变用途部分建筑面积以原建筑结构临延泽街第一层第一自然间计算,最大进深认定不超过10米。
2.商业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安置。补偿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考征收周边区域同类商业经营性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选择“拿钱”的,征收补偿款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时限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选择“换房”的,安置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新建安置商业经营性用房进行评估后,参照评估结果确定。
3.非商业经营性用房自行改变为商业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安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类别进行测算后,按《方案》附表一、附表三标准所确定的金额,并结合成新率(附表二、附表四)进行补偿。若被征收人自愿放弃照顾购买店面,选择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的,按经认定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2400元/平方米的区位补助费。
4.照顾购买办法。对非商业经营性用房自行改变为商业经营性用房的,可照顾购买店面。照顾购买办法原则上实行等面积照顾购买。可照顾购买店面部分,等面积照顾购买价格为65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所选店面的建筑面积必须是最接近于可照顾购买店面面积,原则上不予增加照顾购买店面面积。确实由于户型、结构等原因,需要扩购的,扩购面积部分按70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
5.店面搬迁补助。①搬迁补助费。商业经营性用房,按5元/平方米计算,拿钱的计算一次,换房的计算两次。非商业经营性用房自行改变为商业经营性用房的,按住宅补助标准4元/平方米计算。②停产停业补助。商业经营性用房,按每月3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6个月的补助,征收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给予补助。非商业经营性用房自行改变为商业经营性用房的,按住宅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再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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