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泉州市从1998年开始归集公共维修基金(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仅市区归集的公共维修基金就达2.7亿元,一直未被提取。目前,部分住宅进入了大修、中修阶段,却无法动用这笔房屋的“养老金”,今年6月份起,本报连续报道此事,引起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如今,这笔资金如何使用有了明确说法。近日,泉州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泉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 王朝晖
业主交存的属于业主所有
这一规定针对的对象是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单位集资建房,可参照商品住宅的标准执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而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楼底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交存标准: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至8%
这一规定实施前,已归集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需要归集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用当时的交存办法。规定实施后,新建的商品住宅和安置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办法归集。
首期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的交存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至8%。住宅项目内的公共配套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缴交。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正式签收领取钥匙前,足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凭购房人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交付房屋。未交清首期应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暂缓办理该项目产权初始登记手续。业主未缴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安置房的业主应当在正式签收领取钥匙前,按购房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未缴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交存。业主首期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数额交存。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为售房单位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凭购房人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交付房屋。
尚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补建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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