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头湾填海造地工程海域使用补偿实施方案解读
【其他规定】
1.补偿资金的支付及管理。补偿款的支付采取银行转账形式,属于支付给个人的,由涉及镇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并将补偿款一次性汇入个人账户;属于支付给村集体的,由涉及镇直接汇入村集体账户。补偿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抵扣、挪用。镇政府应加强对村集体补偿款项的监督和管理,市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审计局等职能部门将组成联合监督组,严格监管补偿款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村集体补偿款项的开支,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纳入镇政府村财代理服务中心核算,及时对外公开。
2.租赁抵押处理。收回已设定租赁、抵押等他项权利的,相关权利人应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协商解决,终止或变更租赁和抵押关系。
3.协商机制。海域使用人对方案标准有异议的,应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并委托在泉州市物价局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估价。估价结果(包括估价复核结果,下同)经双方协商认可的,按估价结果进行补偿,但不再享受本实施方案的奖励措施。估价结果无法经双方协商认可的,可以通过司法裁决,由裁决机关委托专家委员会对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按裁决结果执行。
4.特殊情形。方案不能适用的其他特殊个案,由镇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晋江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以上方案解读,由晋江市围头湾填海造地工程指挥部提供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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