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一男子酒驾摩托撞树身亡 法院判酒友担责38%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8月9日讯(本网记者 韩影)
8月8日 泉州中院
酒宴过后,傅某彬醉骑摩托车回家,不料冲出路面,撞树身亡。昨日,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当晚与傅某彬共餐的酒友应担赔偿责任。
去年3月7日,傅某彬和傅某阳、刘某灿到赵某胜家帮忙制茶。当晚10点多,东道主赵某胜设宴招待傅某彬等3位好友,4人边喝酒边聊家常,一箱啤酒和半瓶白酒悄然下肚。当晚11点多席散,傅某彬骑着傅某阳的无牌摩托车载刘某灿到傅某阳家休息,而后,又独自驾驶该摩托车回家,不料,行至307省道117km+400m路段时,摩托车驶出路面,与路边一棵树木撞个正着,傅某彬当场死亡。
事发后,安溪交警部门认定,傅某彬无证醉驾无牌证摩托车,在事故中应负全责,而傅某彬的父亲将其3位酒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损失共计197933元。
安溪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傅某阳、赵某胜和刘某灿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但未对其行为予以提醒、劝阻,有一定的过错,被告傅某阳未对自己的摩托车尽妥善保管义务,且明知傅某彬醉酒还任由其驾驶摩托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此次事故,三被告应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67607元,其中,傅某阳承担12%,赵某胜和刘某灿各承担4%。傅某阳对判决不满,提出上诉。
昨日,泉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二审中,法院将死亡赔偿金增至197607元,并改判摩托车主傅某阳在该次事故中应承担30%的责任,赵某胜和刘某灿各承担4%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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