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月4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文(化名)到晋江内坑镇走亲访友,在聚餐时大量饮酒。16时许,陈某文独自驾驶一部轿车由内坑土安村往黄塘村方向行驶,在内坑镇土安村路段,不料轿车左侧碰撞了停放在道路左侧的陈万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二轮摩托车受损。肇事后,陈某文继续驾车前行460米左右,至黄塘村路段时,轿车右侧又撞上正常行驶的胡某驾驶的自行车,造成胡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文非但没有停车处理,又继续驾车以约87km/h的速度前行了260米左右,轿车前部又追尾撞上正常行驶的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林某受轻微伤、摩托车受损。
与林某碰撞后,陈某文驾驶的轿车失控冲上路旁的黄土堆,车辆无法继续行驶。陈某文此时才拨打110报警,但未报告警方任何内容即弃车逃离现场,后被民警及群众抓获。经鉴定,陈某文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8.29mg/100ml。
本案中,陈某文明知醉酒驾车违法,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首次肇事后又继续驾车超速行驶,导致再次连续肇事2起,造成1人死亡1人轻微伤、车辆毁损的严重后果。2011年5月份,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陈某文提起公诉。6月份,晋江市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文有期徒刑12年。
【检察官手记】
近年来,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行为人酒后驾车存在侥幸心理,其行为对他人生命财产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酒后驾车的人明知酒后驾车有着无数的惨痛教训,仍驾驶机动车穿梭于道路。比如,本案陈某文在驾车肇事后,仍罔顾他人生命和公共财产安全继续驾车连续冲撞,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及财产损失,说明陈某文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这就是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有别于过失犯罪的普通交通肇事罪,应从重处罚。
【相关链接】
《刑法》第114条第一款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通讯员詹雅须 许新报 记者庄金泉)
□专栏策划:庄金泉 许文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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