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晋江经济报8月1日讯(本网记者 陈青松)
核心提示:方某开着朋友蔡某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后,保险公司凭借一份事发后15小时方某所做的酒精测试,认定方某醉驾,拒绝理赔……
案情回放:
酒精测试延后 保险公司拒赔
2009年10月10日,蔡某将小车借给朋友方某,方某驾驶该车碰撞王某驾驶的摩托车,造成王某当场死亡。交管部门认定,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蔡某一次性赔偿王某的亲属损失40万元。
蔡某持该赔偿协议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辩称,方某在事故发生后15小时抽取血样,检出酒精含量为16.91mg/100ml ,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人体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随着时间的推延逐渐降低。根据推算,事发时,方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远远超出80.00mg/100ml,故属醉酒驾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庭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蔡某提供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方某血液酒精浓度测值为16.91mg/100ml ,即未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注:该鉴定系在事故发生后15小时抽血化验而得的结论)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主张方某发生事故时是醉酒驾车,应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虽申请对方某在本案事故发生时是否达到醉酒驾车状态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答复无法鉴定。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保险金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保险金273845.5元,共计383845.5元。
法官点评:
酒精测试关系处罚程度
自今年5月1日起,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从行政处罚上升到刑事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刑法修正案(八)》均对酒后驾车做出修改与规定,酒精测试是否精准关系处罚程度。
目前,交管部门认定酒后驾车的依据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
根据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车辆,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车辆。
根据酒精在人体内的吸收及代谢动力学资料表明,一般情况下饮酒后酒精在2小时左右经吸收达到高峰,其半衰期约为2小时。如果抽取血样的时间延迟过长,则不能真实地反映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本案中,法院只能依据查明的法律事实及证据规则来认定方某是否为醉酒驾驶。保险公司认为方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驾状态,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晋江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戴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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