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泉州市区首起“持凶器盗窃案”昨一审宣判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7月6日讯(记者 韩影 魏丽 实习生 兰荣昌 通讯员 黄成玉)
7月5日 丰泽法院
携带凶器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到东西,都会直接构成盗窃罪。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这一项规定。昨日,泉州市区首起“携带凶器盗窃”案在丰泽法院一审宣判——在菜市场持刀盗窃的小偷陈某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5月3日上午,丰泽东海街道后埔菜市场内一片嘈杂,摊主老陈被顾客围得团团转,生意一派繁荣。不过,就在老陈给一位顾客找零时,突然发现自己放在摊位右侧、装零钱的黑色塑料袋不见了。老陈猛一抬头,发现塑料袋捏在陈某俊手中。老陈不甘,一把上前将他揪住并报了警。警方侦查发现,老陈的塑料袋中共装有717元现金,并在小偷陈某俊的身上搜出一把弹簧刀。凶器让老陈后怕不已,但小偷当场被制服,他终于松了一口气。
陈某俊是贵州人,35岁,来泉州不久,一直未找到满意的工作。此次落网,他已是“三进宫”。经查,2005年及2009年,陈某俊还先后因盗窃罪被判过刑。法院认为,陈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责。鉴于陈某俊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主审法官介绍,所谓“携带凶器盗窃”,就是在实施盗窃时,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凶器的行为。携带凶器盗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对被害人的人身也构成了潜在威胁。行为人携带凶器盗窃,往往有恃无恐,一旦被发现或者被抓捕时,则使用凶器进行反抗,这种行为以暴力为后盾,直接对他人人身构成严重威胁,理应予以刑事处罚。
主审法官特别指出,“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盗窃而未使用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在携带凶器盗窃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施暴或者威胁时,则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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