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的认定存争议 同样是“小偷”遭遇天差地别
【各方说法】网吧里偷东西到底算不算“扒窃”?
今年5月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根据新修订的刑法,扒窃直接构成盗窃罪。记者了解到,扒窃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在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那么,为何在网吧这种公共场所行窃,李某并没有被认为涉嫌盗窃罪呢?
据开元派出所民警介绍,李某作案时,被害人的手提包是放在网吧的沙发上,并不是背在身上,“不能算是随身携带的物品”,因此李某的盗窃行为不是扒窃。而鲤城刑侦大队教导员周耀明也表示,扒窃应该是“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而案发时被害人的手提包是放在网吧沙发上,不能算是随身携带的物品。周教导员指出,如果财物与人身分离,就不构成扒窃。
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具体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泉州司法界对“扒窃”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家洪律师认为,“扒窃”与一般的盗窃行为相比,最突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作案场合上。吴律师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解释,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盗窃行为,都应该列入扒窃范畴。网吧是公共场所之一,所以,本案中小偷偷走沙发上的手提包,应认定为扒窃行为。
“财物与人身是否分离,才是区分一般盗窃与扒窃最主要的因素。”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杨嘉文律师介绍,严格意义上的扒窃,应该是指在“物”和“人”没有分离的情况下,趁人不备实施的盗窃行为。杨律师解释,从他人身上窃取财物的行为,不论在何种场所,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威胁都较大,情节要比一般盗窃行为严重,理应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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