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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偷11.5元 扒手被判拘役3个月
qz.fjsen.com 2011-06-29 07:30 来源: 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6月29日讯 小偷廖某辉因在公交车上扒窃11.5元,昨日被丰泽法院一审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泉州市区首次有小偷因扒窃获刑。

扒窃入刑,加大了盗窃犯罪的成本。刑法修正案八在删去原条文对盗窃罪可判处死刑的规定之余,也降低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增加规定直接构成盗窃罪。

【事件实录】相隔4月两次扒窃“待遇”大不相同

廖某辉今年49岁,江西人,不久前来泉州务工,租住在晋江。

“同样是掏了别人的兜,这前后的‘待遇’咋差这么多?”法庭上,廖某辉始终转不过这个弯。今年1月,在晋江,廖某辉见一位行人的口袋鼓鼓的,便起了贪念,顺手就摸了一下,不料形迹败露,被晋江警方行政拘留7日。然而,4个月后,廖某辉再次伸出贼手时,等待他的结果已是天壤之别。

今年5月4日上午,在泉州市区泉秀街一公交站,廖某辉刚搭上一辆4路公交车,目光就落在了乘客刘某香的身上。“她投币后,把10多元现金塞进了上衣口袋。”刘某辉说,想着这10元钱能管自己一天的饱,忍不住就伸出两根手指,将钱夹了出来。尽管他当时还用了一把雨伞作掩护,但这一扒窃行为还是没能逃过乘客的法眼——廖某辉被车中乘客人赃俱获,扒窃没能得手。

法庭上,廖某辉对检方指控的上述事实并无异议。但他称,自己的扒窃是“不得已而为之”,请求法官轻判。廖某辉说,妻子早年因癌症去世,用人单位嫌自己太老,来晋江许久一直住在朋友家,没能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廖某辉还交代,自己有两个儿子,其中大儿子在老家念大学,小儿子则在外地打工。自己被抓的事,两个孩子至今还不知道。

法院认为,廖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责。归案后,廖某辉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廖某辉是累犯,酌情从重处罚。

【各方说法】扒窃入刑各方反响不一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删去了原条文对盗窃罪可判处死刑的规定,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增加规定直接构成盗窃罪。然而,对于这一修改,泉州司法界人士看法不一。

●将有效打击盗窃犯罪

“所谓扒窃,一般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在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丰泽法院经办上述案件的吴法官称,扒窃行为直接接触公民人身,往往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社会危害性很大。相对于旧法条的盗窃3次或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才可入罪的规定,扒窃入刑后,盗窃罪没有了数额及次数的限制,盗窃罪的准入门槛降低了。这有利于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也为打击盗窃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或面临选择性执法

和“醉驾入刑”一样,法律界对“扒窃入刑”仍然存在争议。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的吴家洪律师认为,不分轻重地将“扒窃”治罪,扩大了打击面,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吴律师认为,在目前警力普遍不足的情况下,扒窃入刑有可能导致警方“选择性执法”。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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