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无证骑摩托撞上小车被拘役 肇事者同时被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因心情郁闷借酒消愁,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高速行驶在晋江梅岭街道宝龙社区时,与丁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李某随后与丁某起纠纷,并推丁某。直至民警赶到现场维持秩序时,双方才平息纷争。醒酒后,李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悟,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和赔偿丁某的车辆维修费用1000元。
经检测,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4.97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车的标准。5月31日,被告人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手记
众所周知,司机醉酒后驾车,犹如一颗不定时的炸弹,对他人对自己都是巨大的安全隐患。然而朋友聚餐、客户联谊……这些场合似乎难免要喝点酒才能尽兴。因醉酒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屡见不鲜,醉酒驾车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侵害了公民的切身利益,但简单的经济处罚或者拘留,已经不足以有效震慑酒后驾车行为。2011年5月1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正式生效。危险驾驶罪入刑,对那些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大意,不顾及他人安全的贪杯司机形成更大的警示和威慑效果。
检察官在此提醒,所有的司机朋友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珍爱生命,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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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通讯员 许新报 记者 庄金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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