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热水器 半年修了50多次
经销商答应换新的,却不见兑现
晋江法院、工商首次启动联合调解,并达成协议,不履行可强制执行
□早报记者 黄祖祥 通讯员 王金川
花了1万多元买了一台空气能热水器,没想到用了不到一年就频出故障,经销商前后派人来修了50多次也没修好。经销商答应换一台新的后,却迟迟不见兑现。这半年来,晋江市区的王女士为了这台热水器可真是烦透了。
昨日晋江法院和工商部门联合启动首次消费纠纷调解衔接工作,让王女士和经销商共同签订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要是今后经销商再“爽约”的话,就得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财产等措施。
一台热水器
半年修50多次
王女士说,她在2009年12月向黄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台容量为300升的空气能热水器,价格约12500元,整机保修18个月。可自从去年11月开始,这台热水器就开始出现故障,不出热水或者出的热水极少,根本不够家人正常使用。
为此,王女士向经销商黄某要求维修,黄某前后派人过来维修50多次后,仍未把问题解决好,“去年冬天有三个月,这台热水器都出不了热水,搞得我们全家人要洗澡时只好到外面洗桑拿,被气得半死。”
要求经销商退货无果后,王女士在今年4月向晋江罗山工商所进行投诉,请求帮忙调解。
随后,工商部门召集王女士和经销商黄某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黄某为王女士更换外机,并重新计算保修期18个月。
但是,在答应3天后就更换外机的黄某却一直未兑换这个承诺。
新调解协议具法律效力
昨日,晋江法院和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就在上周他们两家单位共同出台了一份方案,将工商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与法院的诉讼调解职能进行衔接,力求为消费者解除“诉累”。
罗山工商所指导员王金川解释说,像王女士这起案件,经销商黄某经由工商部门调解后,已经签字承诺却又不履行,按常规,工商部门可对黄某进行行政处罚。但对方若再不履行,工商部门只能建议王女士通过诉讼解决。而现在按照这份新方案,法院可以提前介入,与工商部门联合调解。一旦当事双方再次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就具有法律效力,等同于法院判决书。这样,可为王女士节省时间和减少诉讼成本。
昨日下午,晋江法院和工商部门首次启动联合调解衔接工作,再次召集经销商和王女士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份新的调解协议:黄某承诺在半个月内为王女士更换热水器外机,若无按期履行就全额退款;从换机之日起,重新计算18个月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如果产品仍不能正常使用,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失去使用信心,也应无条件退款。
晋江法院调解服务中心的林荣宗表示,新的这份调解协议书具有等同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已经在签字现场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如果经销商未能如期履约,法院将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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