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园无法与专业游泳池相比,要求公园承担责任显然加重了公园义务
早报讯 (记者黄墩良)到晋江市敏月公园游玩,天热到水池游泳,王某不幸溺亡,他的父母将公园的管理单位晋江市园林管理处告到法院,要求赔偿20多万元。近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原告败诉。
去年9月21日,晋江市区的敏月公园(以下简称公园)内发生一起溺亡事件,死者为20岁的江西人王某。去年9月21日中午时分,他和妹妹下小灵(化名)到公园游玩。下午2时许,他在公园的水池出事了。目击者小魏看到,王某在水中挣扎。事后,小魏接受警方询问时称,他看到王某有难,打算报警,却听到小灵说,哥哥会游泳。旁边几个会游泳的人想下水救王某,也被小灵给劝止住了。
半个多小时后,王某被打捞上来,已无生命迹象。
事后,王某的父母作为原告,将公园的管理单位晋江市园林管理处(以下简称园林处)告到晋江市法院,要求园林处赔偿20多万元。
那么,王某是私自下水游泳,还是不慎跌落水池?成了案件的焦点。
园林处则认为,公园平时就在园内设置一些警示标志,提醒游客勿下水游泳。王某不听劝阻私自下水游泳致溺亡,公园接到报警后采取了积极抢救措施,并不存在施救不及时的情况。
晋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证据可以显示,王某系下水游泳导致溺水死亡的,并非洗手不慎跌入水池中而身亡的。公园在王某溺水前已在水池边设立了警示牌、防护栏、石柱和铁链,采取了应有的安全防范措施。
法院还认为,敏月公园是一个开放式、公益性的公园,公园内虽配备巡逻保安,但只能满足公园日常生活的治安巡逻,对私自下水游泳发生溺水的王某的救助明显无法与专门游泳池相比,王先生夫妇认为园林处未尽到保证游客安全和救助义务的主张,显然加重了公园的义务,而忽略了游客应尽的义务。王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必要的公共安全意识,未能自觉遵守公园的相关规定,对警示牌视而不见,到不该游泳的地方游泳而发生不测,导致溺水身亡,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他自行承担。
法院一审判王先生夫妇败诉。他们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中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