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都市报5月28日讯(本网记者 沈雪燕) 昨天,泉州市政府下发方案,将从6月1日起,组织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和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等违法行为。辖区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有效查处的,相关官员将被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各地监察部门还将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市民,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专项整治将持续至11月30日。
活畜贩运和小作坊将提高抽检频次
此次整治涉及农业、海洋与渔业、质监、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检查对象涉及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检查内容包括查验、记录制度,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查验和台账制度,加大自验频次。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针对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环节,将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根据方案,检查到非法添加行为,将对单位和个人从重惩处。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负责人,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对影响重大的案件要挂牌督办,跨市域的案件由市公安局请求省公安厅协调查处。
禁止用于食品物质产品标签需标明
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志,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方案还要求,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要监测、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要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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