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车侧翻冲天火烧坏高架桥追踪 司机一审被判四年
qz.fjsen.com 2011-05-27 10:49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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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王炳志)去年6月26日凌晨4时35分左右,一辆运载着21吨汽油的油罐车,行至324国道184km+100m处洛江高架桥下时侧翻起火,冲天大火烧坏了过坑高架桥及相关设施(详见早报去年6月27日A03报道)。昨日下午,洛江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油罐车司机宋某冈有期徒刑四年。
据悉,此前,宋某冈所在的公司已垫付800万元,用于修建破损的桥梁道路。
法院查明,事发时,肇事的牵引车牵引着一辆罐式半挂车,载着汽油从惠安往市区方向行驶。当车子从万福路口经过时,司机宋某冈未能确保安全行驶,油罐车突然撞向高架桥桥墩,车子随即侧翻,燃起大火。宋某冈踢破前挡风玻璃,与同事王某某逃生。
事故发生后,火光冲天,罐体内的21吨汽油处于炙烤状态,汽油不断地从罐口处流出,地面形成了大面积的流淌火。5时25分,大火被扑灭,直至当日下午1时30分左右,险情才彻底排除。
6月27日,交通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大火造成桥梁、道路受损的拆除、重建工作。据交通部门预计,该起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500万元。
警方赶到现场后,宋某冈主动出示驾驶证并供述事故发生过程。经认定,今年30岁的宋某冈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定,事故造成肇事车经济损失25.7万元、沈海高速公路泉州互通主线桥经济损失957万余元。
据悉,其余损失的修复工程的造价还在进一步核算。
法院认为,宋某冈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983万余元,并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无经济赔偿能力,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巨大,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一审遂判他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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