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林琪峰)南安黄女士的女儿去年病故。女儿在世时,黄女士为她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病史为由,拒绝黄女士索赔保险金的要求。而保险合同业务员作证,投保时没有向黄女士询问其女的健康状况。法院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12万元保险金。
2009年8月,黄女士作为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以小萍作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保险期为终身。在保险合同中,黄女士和丈夫是受益人,保险金额是12万元。
去年9月,黄女士的女儿小萍因病去世。办完后事,黄女士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人身保险理赔申请。当年10月,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
保险公司称,当初黄女士投保时, 公司向她提出书面询问(即黄女士填写的人寿保险投保单),黄女士却故意隐瞒女儿在投保前就已经住院治疗白癜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糖尿病等疾病的事实,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付保险赔偿金。
黄女士认为,保险公司的说法站不住脚。她说,投保单投保人是她亲笔签名,其他填写内容均不是她填写的,均是被告方填写的,她在签名时什么都不知道。小萍的签名也不是小萍亲笔。
因此,黄女士将保险公司告到丰泽区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万元;退还保险费2160元。
法院调查发现,2008年9月小萍在泉州市光前医院住院治疗上述疾病。根据另外一家医院的记录,小萍分别于2001年、2004年、2006年被确诊患有上述疾病。
而保险合同的业务员黄某作证,在投保的过程中并没有向投保人黄女士逐一询问和说明相关健康提示。
法院认为,黄某的证言和查明的事实充分说明保险公司在与黄女士签订保险合同时未认真全面地履行说明义务和询问义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黄女士有故意隐瞒或过失。而黄女士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她在小萍死亡后还继续缴交保费等。
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2万元理赔金,返还保险费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