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废弃电梯井坠亡 自杀意外无定论一审判赔20万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5月6日讯(本网记者 陈世国 黄秋萍) 下班时间,工人在宿舍楼的废弃电梯井坠亡。家属索赔无果后,将工厂老板和两个房东告上法庭,索赔51万余元。由于是自杀还是意外身亡无定论,昨日,石狮法院一审判老板和两个房东共担责四成,共赔20万余元。
江西工人胡某离奇从宿舍废弃电梯井坠落身亡,宿舍是工厂老板张某提供的,而张某则从“二手房东”邬某处租来的,真正的房东是石狮人黄某。
经现场勘查,事发天井位于5楼,其中有一侧栏杆高度为1.02米、还有一侧栏杆的高度在1米至1.11米之间,根据我国国家标准中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本案主审法官说,虽然对栏杆高度的规定并非强制性条文,但由此可见事发电梯井在安全规范上存在一定瑕疵。
“黄某、邬某将楼房作为经营出租使用,对该楼房应提供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却未能尽到。张某雇佣胡某,为其提供住宿,应为工人提供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住宿条件,却未能尽到。因此,三方均负有相应的过错责任。”
“虽然自杀还是意外无定论,但胡某自身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废弃电梯井处存在的危险并加以避免,但却未能预见、避免,以致坠落身亡,对其自身的死亡也负有过错。”主审法官说,综合各方因素,一审判胡某自担责60%,剩下的40%由老板和两个房东平均承担,每人应赔偿胡某家属损失各6.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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