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安置房 律师:离婚只能先划分使用权
律师: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不能分割,只能先划分使用权
离婚时涉及夫妻共有的三套拆迁安置房,现在都离婚了,能否要求对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
王女士说,自己在2007年和丈夫开始离婚诉讼。夫妻俩婚后盖了一幢房子,后来遇到拆迁,2008年分到了三套安置房,现在,夫妻俩各住一套,另外一套则出租。
由于安置房还未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在离婚诉讼中,房子的分割也没有明确。王女士说,财产没进行分割,对两人都挺不方便。出租的房子每个月有2000多元的租金,但是都由丈夫收走,自己一分钱也没拿到。目前财产没分割,自己也没有保障,到时候可以办理产权了,会不会房子还归自己所有。
她问,可否再起诉,要求对这些房屋的产权进行分割?
黄必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王女士在所涉拆迁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并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对房屋进行所有权归属进行判决,但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使用权进行划分。如果以后房屋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并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王女士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这些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分割并对其中出租房屋所得的租金按夫妻共同财产一并要求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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