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至10月间,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晋江青阳街道某酒店游戏机室内,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被告人庄某、黄某、李某等11人分工管理,从中非法牟利。同年10月,警方在游戏机室内查获一组“百家乐”直线连线机、2台“单挑扑克”圆盘连线机、1台“大金鲨”圆盘连线机、1台“动物”圆盘连线机,抓获参与现场管理的被告人庄某、黄某、李某等11人,参与赌博的刘某等24人,查获赌资7.54万元。经认定,该批电子游戏机全部具有赌博功能,均为赌博机。
案发后,上述涉案电子游戏机已被销毁。现场抓获的刘某等24名参赌人员均被罚款。根据庄某等11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时间长短、违法所得或前科情况,予以区别量刑。2011年2月份,庄某等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李某等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黄某等4名被告人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检察官手记】
赌博机是指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赌博社会危害巨大,极易引起家庭、社会矛盾,滋生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开设赌场罪的范畴业已突破了“搓麻将”、“打扑克”、“班章”等传统的赌博形式。法律严格规定:凡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固定场所设置单人机型5台、多人机型2台以上赌博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的,也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场所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由于投资少、见利快,受利益的驱使,一部分经不住诱惑的人在游戏机室内或是公共场所,公然利用电子游戏设施经营赌博,而一些民众抱着“消遣一下”的态度,沉溺其中,最终血本无归。人们最后得出一个惨痛教训——“赌博机就是电子海洛因”。
【相关链接】
《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詹雅须 许新报 庄金泉 蔡秋月)
□专栏策划:洪俊彦 庄金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