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生病时收受企业老总的5000元“慰问金”,后来又连续6次向他“借款”45000元,还接受拆迁户的“感谢费”25000元。近日,丰泽区城东街道前头社区原主任杨某成,因受贿75000元,一审被丰泽法院判有期徒刑5年。案发后,杨某成称自家存款有53万元左右。
为拆迁户“牟利”
受贿2.5万元
法院查明,2007年3月至2007年9月间,杨某成担任居委会主任,负责协助城东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对前头社区的改造、拆迁工作。杨某成在这段时间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社区居民蔡某胜等4人的贿送款共计25000元,并为他们谋取非法利益。
对于收受拆迁户的25000元,杨某成并没什么异议,但对检方指控他收受某企业老总的5万元,杨某成有意见。
检方指控,2003年至2007年期间,杨某成负责协助政府为泉州某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基地搬迁重建所需的滩涂征用及征用补偿等工作。
2004年4月的一天,杨某成生病治疗期间,收受渔业公司经理董某贿送的5000元;2004年11月至2008年12月间,杨某成先后6次以借款为由,向董索取共计45000元。
为何家里有钱却还要向别人借呢?
杨某成说,因为自家的钱都定期存在银行,平时因看病、装修房子等需要用钱,便向董借。后来,他曾带钱要还给董,当时董说不用急,让他留着用,于是他就没有还。董两次拒绝他还款后,他就没有再还钱给董。“因为我认为协助董做了大量工作,董为了感谢我,才不要我还钱。”杨某成认为。
法院认为:
5万元“借款”是受贿
那么杨某成收受董某的5万元,该如何定性?
法院认为,2003年,董某的渔业公司按照政府的决定,搬迁到杨某成所任职的社区,杨某成在渔业公司在社区的搬迁、滩涂重建、赔偿工作中是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董某为了感谢并继续得到杨的关照及帮助,利用杨某成生病的机会送5000元给杨,杨收受该5000元的行为构成受贿。
法院还认为,杨某成自2004年至2008年期间,六次分别以建厨房、经济紧张、装修等事由向董某“借款”,共向董某拿走计45000元,也应认定构成受贿。
据悉,归案后,杨某成主动退出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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