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2月29日讯(本网记者 陈世国 通讯员 黄秋萍)苏某有辆小客车,他雇了唐某做司机。不想,唐某下班后,私自开车外出还醉驾,将一对夫妻双双撞成十级伤残。伤者索赔未果,将唐某和苏某告上法庭。昨日,石狮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本应由司机唐某一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因车主苏某未续投交强险,被判赔12.2万。
去年3月19日凌晨3时许,安溪人唐某醉酒驾驶小客车,在石狮市区宝岛东路木林森路口,逆向进入左侧道路,与一辆小货车相撞。小货车上,三明的王某夫妻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均为十级,唐某和车上另一人也不同程度受伤。石狮交警认定,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王某夫妻将唐某、小客车的车主苏某以及登记车主告上法庭,索赔2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登记车主是苏某的兄长,小客车是苏某向他人购买的二手车,用了兄长的身份证登记,但车由苏某实际控制和支配。小客车曾于2007年6月13日投保交强险,保期截止到2008年6月13日24时,此后未续保,本次事故发生在保期之外。
庭审上,王某夫妻认为,唐某受雇于苏某,他开车外出是职务行为,苏某应对事故承担雇主连带赔偿责任。对此,苏某辩说,唐某上班时间为上午11时30分至晚上10时30分或11时之间,事故发生在凌晨3时许,已是下班时间,且唐某也在交警部门说,他是在下班后擅自开车外出与朋友吃夜宵,然后送朋友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这不是职务行为,与他没有关系。
“唐某在下班期间擅自使用小客车,醉驾引发事故,根据规定,责任应由唐某个人承担,与雇主没有关系。”主审法官说,不过,苏某作为小客车的实际车主,是该车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他没有续投交强险,因此应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超过的部分再由唐某个人赔付。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夫妻的各项损失为17.8万余元,其中涉及交强险的各项赔偿限额共12.2万元,由苏某支付,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还应再支付10.2万元,唐某赔偿剩下的5.6万余元。